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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在2009年5月30日的柳州日报上已刊登****交房通告,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交接,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业主方于2009年5月31日到通告指定办理****交房手续地址(****东区商铺靠白沙路)要求房开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实际测量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工程竣工备案表》,但是房开解释要等20天后才能出具,故我业主方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告知:我方将在贵公司能够出具关于该楼盘房屋合格有效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实际测量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工程竣工备案表》后才办理验收手续。

请再帮看一下此函件是否可以发出?会有效果吗?

我们众多业主在此首先谢谢已经为我们回答了问题的朋友(律师)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还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否可以发出?

房产纠纷 2019-06-17 1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遇到延迟交房,首先应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有规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其次,应了解延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开发商索赔天数为实际交房日与合同约定交房日的差,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三十天内向买受人退还全部付款,并支付1%的违约金,如果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办理流程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在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而且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 业主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包括:


    1、开发商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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