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08年7月至8月期间在经销商处购买某注册商标瓷砖(包装标注优等品)共计80箱,计购货款4000元,未签订买卖合同,因在自家新建房屋中使用后,发现多处出现严重色差,只暂付部分货款2000元。原告先是解释说过一段时间会好转,但一个多月后仍没好转,后来又叫来该瓷砖生产厂家业务员实地查看后解释说还要三个月才会好转,但现在已经过了10个多月了色差还是老样子,没有一点好转。后来原告又发现该瓷砖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真实的生产厂家江西省某公司,而是标注广东省某公司,某注册商标也是江西省某公司注册的,而且购买时,原告明确要求购买广东产的瓷砖,被告明知该瓷砖是江西生产的却说该瓷砖就是广东产的,没有提供商品的真实商品信息。我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品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构成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顼所列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告销售的包装标注优等品的瓷砖存在严重色差,属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造成对原告消费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退回货款2000元,赔偿原告用于瓷砖张贴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恢复原状费用(假设为)3000元,另外增加赔偿一倍货款4000元。也就是常说的“1 1”赔偿。有人认为“1 1”赔偿,只包括由被告退回货款2000元,不包括赔偿原告用于瓷砖张贴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恢复原状费用(假设为)3000元。不知起诉后,法院会怎么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应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怎么判决?
消费者维权
2019-05-21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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