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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08年7月至8月期间在经销商处购买某注册商标瓷砖(包装标注优等品)共计80箱,计购货款4000元,未签订买卖合同,因在自家新建房屋中使用后,发现多处出现严重色差,只暂付部分货款2000元。原告先是解释说过一段时间会好转,但一个多月后仍没好转,后来又叫来该瓷砖生产厂家业务员实地查看后解释说还要三个月才会好转,但现在已经过了10个多月了色差还是老样子,没有一点好转。后来原告又发现该瓷砖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真实的生产厂家江西省某公司,而是标注广东省某公司,某注册商标也是江西省某公司注册的,而且购买时,原告明确要求购买广东产的瓷砖,被告明知该瓷砖是江西生产的却说该瓷砖就是广东产的,没有提供商品的真实商品信息。我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品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构成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顼所列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告销售的包装标注优等品的瓷砖存在严重色差,属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造成对原告消费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退回货款2000元,赔偿原告用于瓷砖张贴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恢复原状费用(假设为)3000元,另外增加赔偿一倍货款4000元。也就是常说的“1 1”赔偿。有人认为“1 1”赔偿,只包括由被告退回货款2000元,不包括赔偿原告用于瓷砖张贴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恢复原状费用(假设为)3000元。不知起诉后,法院会怎么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应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怎么判决?

消费者维权 2019-05-21 07: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等赔偿的原则(1:1)。
    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法律为惩治假冒商品等欺诈行为的特别规定。
  • 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商品房作为商品,开发商在进行销售时,也应秉着诚信的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
  • 当前商品欺诈存在多种现象,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 什么行为是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来认定。传统民法认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做的意思表示。构成商品房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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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应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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