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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丁,债务人丙,连带担保人甲和乙,金额10万元,约定三个月还,到期后丁没有起诉直接让乙还了10万块钱(甲和丙不知情)。一年后乙拿着丙的借条和丁打的收条把丙和甲起诉了。现有证据:丙和丁通过乙认识后,丙和甲帮着丁要一笔死账,丁口头答应给佣金4万元(有证人证言),但丙要玩钱后非要管丁借10万元(就是上述借条)。乙后来通过丙要钱这事自己同时私下管丁借了20万元,到现在也没还(起诉后才知道,丁说如果不是丙要钱,他不会借给乙的)。甲不知情说如果知道乙又借了20万就绝对不会在丙的借条签字了。现在甲想了解是不是败定了还是通过现有证据有的打?最好能到什么地步?谢谢!

债权债务 2019-01-06 02: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担保人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 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担保责任有两种,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前者责任最重,借款逾期了,债务人一旦起诉了,可以执行借款人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第二种责任轻,需要先执行借款人,借款什么都没有了才能执行担保人。
    如果担保的借条根本就没有约定担保的是什么责任(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该认定是连带责任。
  • 如果在担保合同(保证人,区别于物权担保)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法院经过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的债务,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前述为一般担保的情形);如果是连带担保,债权人诉讼后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共同担保人(相应份额)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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