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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离婚了,但是房子是我爸爸的名字,在签离婚协议的时候这样写的。房子是送给我和她的结婚礼物,房产没有办理产权所以名字是我父亲的,由于我抚养孩子,房产归我所有。假如有一天她要求抚养孩子,法院能不能支持她,把房产给她?这个房子是我爸爸的名字,当初也没有签写什么赠予协议。在签离婚协议的时候这样写的。由于我抚养孩子,假如有一天她要求抚养孩子,当初也没有签写什么赠予协议。

离婚 2019-02-05 0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如果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只有孩子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屋的产权就已经属于孩子的了,当然就不需要再进行什么遗嘱公证了。
    二、如果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不仅有孩子的名字,还有其他产权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的产权,孩子就不是拥有100%的产权,只拥有部分产权,对于不属于孩子的那部分产权,如果想给孩子,就需要对那一部分产权办理遗嘱公证了。

  • 1、离婚后原配偶无继承权,但离婚不中止子女关系,子女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2、仅为法定继承权,如果父亲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
    3、孩子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保留必要的份额。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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