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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携前夫幼子,解放前改嫁刘某(男),婚后居于张某祖院(无屋),张某前夫幼子改姓刘,刘某、张某婚后生一女。张某无工作,刘某工作养家,解放后,祖院产权归刘某(土地使用权证上列明)。两人婚后在祖院建屋3间,继子成婚时,刘某和继子在祖院各建1间,由继子居住。亲女成婚后离家。继子在十余年前搬出祖院,并将其居住的2间房屋自行出租取得收益。数年前刘某去世,无遗嘱。张某由子、女共同赡养。现政府拆迁,可给与祖院的土地补偿金和祖院上的房屋补偿金。问题:1、配偶张某仍在世,刘某的继子、亲女可否主张刘某的土地使用权益?2、假如可以,土地补偿金和房屋补偿金应当如何在张某、子、女间进行分配?3、假如不可以,刘某的继子可否主张其婚后在祖院居住的2间房屋的房屋补偿金?

征地补偿 2018-12-29 15: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住房财产,以及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财产住房和债务在夫妻俩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婚后共有,需要夫妻离婚时自行协议分割分配。
      可以约定债务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的两位当事人主张债权。
      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分割共有住房和债务的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 宅基地房子被征收的补偿一般有两部分组成,第一地上建筑物,第二土地补偿金。 首先地上建筑物如果你父亲的同胞提出是爷爷的财产,你们可以请他们拿出证据来,否则你不用给他补偿,当然如果你知道确实你爷爷留下的财产的话,该部份价值要评估后平分(因为没有遗嘱);如果是在老宅上重建的,而且是你父亲重建的,那么与其他兄弟姐妹无关了。
    爷爷的财产已经不存在了。 第二土地价值请去乡土地所查询档案,这个不是看户主和宅基地证是谁的名字,而是看建房申请表上的人名,有几个人就是这几个人的权利,该文件上没有名字的人没有任何权利。
    可以来电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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