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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2007年底至今在北京某公司工作。我于2009年1月得知自己怀孕,预由于有先兆流产症状,医生建议保胎。与公司协调从2009年2月开始上半天班,公司支付一半的工资。2009年4月14日,医生建议在家保胎,并开出病假条我随后申请从2009年4月14日至2009年8月14日休病假,但是公司只批准病假从2009年4月14日休到2009年7月14日。(因为公司规定员工病假最长为3个月,超过此医疗期视为自动辞职)且病假期间不支付我任何工资,只承担三个月的保险,并提前从我上月的工资中扣除了病假期间(2009年4月14日-7月14日)所上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2009年6月15日,公司通过邮件通知我如果7月14日不能按时到公司上班,要求我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面对公司的要求,我该如何做,可否在7月14日病假期满后按照医生的建议继续休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可否要求提前休产假,如果公司拒绝休产假的要求,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仲裁的话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另外,我户口为非北京户口,公司无法缴纳生育保险。请问,生育费用是否只能由个人承担。是否可以走医疗保险的部分。要求我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不同意,是否只能由个人承担。是否可以走医疗保险的部分。

保险纠纷 2019-05-08 16: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没有签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主张未书面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工伤发生死亡的,1,发给一次性死亡丧葬费,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个月,2,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3,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抚恤金,配偶为死者生前工资的40%,其他人员为30%,孤儿和孤寡老人在30%的基础上,增加10%,但是领取的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第五,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和单位共同承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单位承担。
  •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申请人应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 交通事故医保一般不能赔付。大多数人在单位的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是自身发生疾病才给报销的,因此,由于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医治,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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