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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的父亲老蒋死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母亲前年已故,蒋大有一妹妹(先称其将二),老蒋死时留下遗嘱,将遗产分为两份,姐妹俩每人一半,老蒋的后事办完后蒋二将死亡证明拿在自己手里,不去处理遗产的事,想将遗产占为己有,经过三个多月的等待,蒋二还是没有分遗产的意思,今年三月蒋大就将蒋二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每人一半,21个工作日后执行。蒋大当时请的律师是蒋二的一个朋友,法院的判决书开始在律师手里,蒋大多次找律师要判决书,律师都以各种理由说自己不在当地,迟迟不还判决书,到最后律师把蒋大的判决书给了蒋二,后来蒋大还是没能拿回判决书。

再今年四月快到执行的时候,突然出来150多万的欠条,都说是老蒋生前所欠,总共23个债主,时间从2006年2008年底。蒋大怀疑这些欠条是假的,因为其父亲生前一直都有钱,从来没有向人借钱的习惯,也没必要向别人借,更可疑的是在其父亲死后四个多月的时间从来没有债主上门来要欠款,这些债主怎么回突然一起出现。执行的事就此隔下了,一直等到今年6月底,没有一个债主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欠款。蒋大就到法院申请执行,把判决书的事和执行庭的人也说了,执行庭说一个月内重新开庭(这时只有蒋大申请执行,没有任何人申请重新开庭)。

2009年6月24法院重新开庭,判处蒋大属私生子(蒋大是其母亲在怀孕时与老蒋结婚的,与老蒋没有血缘关系),没有遗产继承权,还要给有继承权者(蒋二)18年的抚养费,重新开庭时那些债主也没要求还债。蒋大认为法院判决明显不公,而且买有法律依据,就没有在判决书上签字,为此还遭到蒋二叔叔们的殴打,还不让蒋大离开,警察说打架是他们的家事,警察不管。

事情就是这样的,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这种事最后会有什么结果?

由于当地法院太腐败,向法院多次催要判决书,上诉期限就要到了,没拿到判决书能不能上诉?蒋大就到法院申请执行,没有遗产继承权,还要给有继承权者(蒋二)上诉期限就要到了,能不能上诉?

继承 2019-06-12 11: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不同诉讼的二审期限规定是不同的。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经济纠纷到法院申请执行即可.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提供: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等),建议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法人证明、委托代理书等)。
    一般还需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最好有:书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电话、住址等;
    到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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