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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XXX有限公司于2008年07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是:2008年07月28日到2009年07月27日。在2009年7月17日下班后,我与老板先生商谈了关于我新合同的事宜,最后我俩达成新合同工资为4500人民币每月。在2009年7月23日下午5点许,我和老板先生的秘书何女士预备签订新劳动合同,言谈间,她告诉我公司午餐补助福利已被取消,而此事在我和老板先生谈论新合同的时候他从未提起,我表示不满后,老板答应将以前的午餐补助福利加入我的新合同工资。因为午餐补助这个事,我告诉老板今天晚上我要从新考虑新合同的事,当时他开始说些非常难听的话,极大的伤害了我的感情和尊严。但最后他表示他也需要今天晚上重新考虑我新合同的事。但是在当天下班我要离开公司的时候,何女士跟我谈结清保险之类的话,我问她是不是我明天不用上班了,她说是,我问是不是我被开除了,她表示说相当于提前解除合同。当时我认为我被开除了,所以当天晚上我给老板打电话,我告诉他我应该得到金额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他告诉我他没有开除我,只是不想跟我签订新的合同,随即挂了电话。2009年7月24日早上10点许,因为我想到公司没有开除我,而我的旧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所以我到公司去上班,老板表示我不再需要上班。然后带我到公司楼下的蓉城饭店的茶座上谈话,他说因为我告诉了公司一些同事所发生的事,伤害到他和其他同事之间的信任,他不敢再和我签订新合同。其实我只是告诉他们发生了什么,并没有故意去伤害他和同事之间的信任。最终结果是他不想和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我并没有拒绝新的劳动合同。所以我认为依法,XXX有限公司应该给我金额相当于一个月工资XXX(X人民币工资加x人民币的午餐补助)的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9-01-10 12: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开出应当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条件,否则就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 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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