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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2年7月13日与公司签订3年(2002年7月12日至2005年7月11日)的固定期劳动合同。2005年7月12日合同期满,又续签订5年(2005年7月12至2010年7月11日)的固定期劳动合同。2009年2月公司为逃避《劳动合同法》的十年无固定期合同,找公司内部员工成立外协公司,让本人和班组人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再和公司内部员工成立的外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同样的工作。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性质都没有变化,以达到清零工龄逃避十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目的。本人及所在班组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达到目的,就开始分批让本人所在班组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没有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情况下到培训班进行培训(公司说不解除劳动合同就到培训班没有别的理由),公司强制规定培训班培训工资为700元而不是员工的基本工资,扣除保险剩余500元左右。到培训班的人员还必须要考两个电焊证,考不到两个电焊证就要一直在培训班培训,如果不到培训班去,公司就以旷工处分不到培训班的人。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本人所在班组的员工基本都不会电焊,要考到两个电焊证可能要好几个月)被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劳动仲裁裁定补偿我10164.5元。公司不服上诉。公司只补偿我第二次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一次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说过了法律时效。

请问应该补偿我多少钱?本人及所在班组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过了法律时效。请问应该补偿我多少钱?

仲裁 2019-05-22 05: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你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可补偿11个月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社保费。若因该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辞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关于用人单位在合同既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不续签,继续留用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二、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  当合同期满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期满而结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算起)。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否则应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相关的失业保障金。

  • 所谓旷工,就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却未到岗工作。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到岗工作、是否应出勤而未出勤。
    究竟旷工多少天,公司可以开除员工,法律并没有规定。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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