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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4年11月份进厂的,自07年新劳动法实施就签过一次合同,说以前的就不算了,现已到期,需要续签第二次合同的前一个月,公司书面形式通知我提出解除合同。办理手续时,是按前12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补偿两个月工资,实发工资中已扣除社保与公积金的,请问补偿的两个月工资,是不是应该按照前12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加上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没有补发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只拿到前12个月实发的平均工资X2,这样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01-09 1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9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单方面解雇你的要支付18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及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课税,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
    (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由企业员工提供住所、假期旅游津贴、福利设施等。
    (2)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将收入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转换以节约纳税。
  • 养老是可以补缴的,个人是在社保局由社保局提供单据和金额,带着去指定的邮局交钱就可以了,如果是单位的话,由单位走地税务局来补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参保缴纳社保费。
    如需补缴期间无任职单位,则不能办理补缴。 如目前已参保,单位补缴时填写《社会保险费征收账目出错(补缴)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办理补缴费款涉及3个月之前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
    就近选择任一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理时间为每月6号到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 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新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四份)、《招用人员花名册》、补缴期间开头和结尾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补缴跨年度的每一年提供两个月的原始工资凭证)及复印件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补缴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中,市内各区参保单位申请补缴时间超过一年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处申请;其他情况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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