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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丈夫是2002年初经媒人介绍认识的,定于2003年1月24号举行结婚仪式,我们是2002年11月29号登记的,登记后在一起生活,我们的孩子是2003年10月1号出生的,我们在2003年1月10号后双方老人凑钱为我们买了一套2局势的房子准备结婚用,当时房子6万3500元,我家出了2万元,剩下的他家出了,由于钱紧张,我们买了房子就制备了些便宜的家具和电器,房子过户写得是我丈夫的名字,婚后我们过了几年,后来我老公为了一个女人不再家住了,出去和别的女人租了几年房子,后打算和其做买卖回来给我要房产证贷款,我不同意发生纷争,我怕他补房产证贷款,后起诉了添加房屋产权共有人,他家父母后参与诉讼,不承认我们举行仪式前在一起生活,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说房子是属于他们的,其实买房是我和丈夫张罗的,他们一直就没管。现在他家也不承认我家买房子掏了钱,请问律师我们这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我怎样才能打赢这场官司。

离婚 2019-01-02 18: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房产证在男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该房屋中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首付以及婚前还款部分与女方无关。  如果女方想将婚后首付以及婚前还贷部分也视为共同财产,可以去房屋所在地方管局做一个登记备案,备注女方为房屋共有人,因为房贷没有还清,所以是不能在房产证上面加上女方名字的。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双方之间签署书面的财产约定,明确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签字确认。
  •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婚前财产归单方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论多少年都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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