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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北京郊区,几年前我和本村一村民换了房,只是签了一个协议证明是双方自愿交换,未经村委会盖章公证,之后我把所换得的房屋拆除并建起新房 。现在看到房屋纠纷很多,所以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是把我们的房屋互换协议进行公证,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更能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现在看到房屋纠纷很多,是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更能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19-03-31 16: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所有权或称房屋产权是购房者最关心的。这一权利的取得标志着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已告完成,那么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何时发生呢?  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形式上,购房者取得的房产权证即为其所有权证明。这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要求是相一致的。  所以下列两种情形法律效力不同:(l)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甚至入住,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仍在转让方手里;因此,购房者在此种情形下应与开发商及时联系,协商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事宜,及时取得所有权。遇到拖延或明显违约不办理的,应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已取得产权证的,即使双方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买方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协议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如果是单纯的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是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公证后具有更强法律效力,一般无法反悔。其次,房屋因登记产生对外效力,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来说,在房管所登记的人才是房屋所有权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登记人购买房屋,那么买卖合同有效。真正的权利人无法主张返还房屋。最后,建议放弃权利的一方,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申请注销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针对黄浦区集体土地的房产证如何过户这个问题,请参考如上内容
  •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申请房屋登记要注意什么  
    (一)谁来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一般来说,只有与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如果牵涉到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二)除登记办法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牵涉到共有的情况下应当由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三)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登记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办理各类房屋登记应当提交的登记要件做了具体规定。申请人因申请登记类别的不同提交材料有所不同。可能包括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书、合同等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申请材料。  
    (四)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前,申请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记申请  
    (五)申请房屋登记材料应尽量提供原件  当然,要求当事人申请登记时提供原件,并不是要把这些原件都由登记机构收存。如当事人的身份证,一般经登记机构查看后并复印存底即退还登记申请人。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的,也应保证复印的登记申请材料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提交的复印的登记申请材料与原件一致。  一般来说,应当遵循“谁制作、谁证明”的原则,也就是说,原件是由哪个机关制作的,即由哪个机关确认。如当事人不能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结婚证等申请登记材料的原件,只能由原出具该材料的机关确认。如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时,无法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原件,最好由规划部门确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办理登记时,规划、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件为城建档案馆保存,也可以由城建档案馆进行证明。确认的方式,可以开具证明,也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确认无异”的印章。对于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申请人能出示而无法交存原件的资料,可由登记机构核验原件后交存该原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造成登记错误一般由两种情况引起,一是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所导致;二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骗过登记人员的审查造成的登记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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