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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开发商委托旧城改造拆迁指挥部给我们做思想工作,现在具体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商谈的差不多了,要签订协议。

签协议为3方:拆迁单位,安置单位,被拆迁人。

现在拆迁单位 是旧城改造项目组签,安置单位是开发商,我是被拆迁人。

这样的三方以后会不会存在什么争议?

协议的其中一条写到:被拆迁人同意搬迁后,原房屋及附属物一并交拆迁人统一拆除。

但是到了具体安置方法细则里写, 被拆迁人按期搬出后,安置单位应向被拆迁人置换某某房屋,这样写矛盾吗?由于我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现在具体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商谈的差不多了,

这样的三方以后会不会存在什么争议?

拆迁补偿 2019-06-11 05: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即肯有合同性质,你即应当全面履行,否则,有关方面强通过诉讼方式强制履行,这样会大量增加你的损失。如果你对补偿议的公平性提出异议,则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 商品房拆迁的补偿办法是:
    补偿标准:按当地县城商品房平均售价估算,比如:县城商品房2000元/平,那房子建筑面积总共多少,乘以2000元/平就能算出来了。
    地皮的价格:一般住宅地皮500元/平,商用(就是门面)1000元/平;最后,如果你的地皮是国有土地,你可以将你的国有土地证单独标价,一般是房子和地皮总价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就是对房子和地皮的总体估价,可以和拆迁方给你的补偿进行比较。
  • 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一般根据各地出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对拆迁住宅房,多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
    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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