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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祖传老房子好几间,属于我父亲和一个伯母共有,我们一家和伯母亲如一家,当年父亲为了省钱办理房产时都记到了伯母的名下,现在伯母的女儿回来要求进行房屋产权分割,是否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分户?如能需要那些证件和手续?

房产纠纷 2019-01-01 15: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变更产权人即房产过户,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 如何计算二手房的剩余年限?
    1.首先查看您购买的二手房是第几年的土地证,如果是2010年的土地证,您在2016年购买了这套二手房,普通住宅的产权年限是70年,所以用(2010+70)—2016,即可算出,如果国家在您居住的时候不收回土地,您最终还能无偿住多久。
    2.如果您买的二手房已经很旧了,您想在土地到期之后多住几年,也是可以的,进行申请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但是国家有关政策还没有具体的出台。
    二手房的产权年限和一手房的是一样的,不同于二手房的是最终您可以居住的一手房的时间肯定比二手房长。
  • 房屋拆迁补偿手续,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由于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不同于动产。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因此,只有将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变更为继承人后,继承人才真正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又特别提示:“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所以,房地产发生继承时,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产权转移登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登记。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所谓房地产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法房地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申办房地产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房地产的产权证明,即房产证;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扶)养的人的证明。该证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
    (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公证时,还应向公证处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须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2、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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