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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66岁了,在一家酒店的员工食堂做白案师傅多年,但新劳动法实施后,该酒店为了规避劳动法,就不与我岳父等人签定劳动合同,只是与其中的左某人签订了食堂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中明确提出:要求左某雇请不少于4人在员工食堂从事酒店员工及其他执员工食堂饭卡的电力公司职工的一日三餐的饮食加工,食堂所有材料、水电气等费用均由酒店方负责,左某及我岳父等四人只负责加工,酒店方每月支付加工费4000元,雇请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伤等均由左某在4000元加工费中负责,并且明确提到了酒店与左某及雇佣人员均不发生任何关系。现在,我岳父在4月22日凌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车逃逸,目前交警部门仍无线索,我岳父在医院的高昂治疗费已让家庭无法承担,于是家属想到了要求酒店先垫付医药费,但酒店总是推诿搪塞且态度恶劣,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现在我们准备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查不出肇事者的情况下只能向酒店要求赔偿了。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做工伤认定,法律是否支持我们向酒店索取相关补偿。另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把单位才能承担的责任如工伤等推给自然人是否有效?我岳父与洒店之间有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谢谢各位专家帮忙解答!只是与其中的左某人签订了食堂加工承揽合同。现在我们准备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我岳父与洒店之间有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 2019-05-14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应承担下列责任与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工伤鉴定的标准都是全国统一的,在伤者职工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存在伤残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n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随机安排伤者到所在市具备鉴定资格的医院做检查,然后从医疗专家库中随机3到5名专家出具鉴定意见,由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得出鉴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工伤分两大阶段.  a.工伤认定(是判断你是否符合工伤条件)  如果认定下工伤,那么你可以得到:  停工留薪期的受伤前12个月的实得平均工资.  医疗费用  以及住院其间的补助费.(天津标准
    10.5元/天)  b.工伤鉴定  如果认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参加伤残等级鉴定后,你可以根据等级得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级所对应的数 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和再就业补助金(等级所对应的数 市均工资)
  • 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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