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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青岛下面的县级市某外企员工,2008年4月14进入公司,职位是客服经理,合同工资为5000元每月。合同周期2年(即2008年4月14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2009年7月我发现自己怀孕,因为怕影响工作的关系,在还能胜任工作的前几个月里,没有和公司说明。公司也没有任何文件性规定孕妇知道自己怀孕后要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知晓(但是当时公司很多同事已经知道我怀孕的事情)。

2009年11月18日,公司人事经理找我谈话,我借此向他说明自己怀孕。谈话时他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想为我调整工作岗位,薪水调至3000元每月(公司对于我的职位,没有指标性规定要完成多少业务量)。我不同意,他便说公司要解除合同。工作交接完毕,解除合同签字后,公司突然说暂时不解除合同,说让我放假回家休息,放假期间发放当地最低生活保障,600多元每月。我不同意,第二天到公司,公司给我发了放假通知让我签字(什么时候上班另行通知),没办法,我签字回家了,但是备注说本人保留意见,不同意公司安排。

2010年3月15日我生下孩子,在家一直待到哺乳期结束。2011年3月22日公司通知我去解除合同。说赔偿我三个月工资,但是标准是按照3000元每月而不是按照合同工资5000元每月,一共9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补偿。

我有下列几个问题:

1, 解除合同补偿金是不是应该按照合同工资5000元每月补偿?需缴纳税收吗?当地在岗职工2010年平均工资是月均1850.5元/人。

2, 在合同期间,2008,2009,2011年的社保公司一直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缴纳的,而不是按照合同工资5000元每月(最低缴纳标准从来没有征求我的意见,更没有我的签字确认)。(不知道什么原因,2010年社保标准竟然提到4225元每月,这样我拿到的产假工资也是4225元每月。)我想向劳动部门举报这几年社保的差额,但是根据之前别人的经验,说是当地很多公司都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社保,而政府出于保护企业的考虑,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劳动仲裁对于此类问题也是不予办理。我想问一下,如果是想走法律程序的话,如何走?

3, 现在我还没有去公司签字解除合同,想问一下,如果先签字解除合同后再追究上述问题2的话,可以吗?公司让我3月26日也就是明天先去公司签字解除合同,说是如果想走司法程序的话解除合同以后也不可以。

4, 如果我不签字解除合同的话,公司可以强行解除吗?按照之前的合同,已经到期,没有再续签。如果不可以强行解除的话,公司是不是还得给我发工资呢?

谢谢您!

热切盼望您的早日回复。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补偿金是不是应该按照合同工资5000元每月补偿?如果我不签字解除合同的话

劳动纠纷 2019-06-20 02: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   要是确有调岗等必要,还是得按劳动法上的规定,要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进行,否则劳务派遣单位擅自调动岗位等的,被派遣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有好几个人都被要求调岗,那么建议最好就是联合起来去申请仲裁,要是有困难的,最好就找个擅长解决劳动纠纷的律师参加仲裁。
  • 公司以个人能力不达标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主动离职补偿1个月薪水或者调岗,其次降低薪水50%,当事人一般不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索要赔偿并且主动解除公司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可以先跟单位协商解决工资以及缴纳社保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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