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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姥姥爷订立了共同遗嘱:“我们家的全部财产属于两人共同所有。两人其中一人去世,全部财产属于活着的一人所有,其他人不得提出财产分割、继承的要求。只有我们两人都去世以后,全部财产才能再按法律的规定办理继承。” 四位子女人手一份,并有两位证人签名。

现在姥姥姥爷都在世,姥姥想自己立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我妈妈,这样共同遗嘱之后姥姥的个人遗嘱能有效吗?该怎样立呢?

根据共同遗嘱如果姥爷去世后,全部财产不就都属于姥姥了吗?那再根据姥姥的个人遗嘱,全部财产也都是姥姥的财产,不就可以全部给我妈妈了吗?是可以这样理解吧?谢谢指教!这样共同遗嘱之后姥姥的个人遗嘱能有效吗?全部财产不就都属于姥姥了吗?那再根据姥姥的个人遗嘱

继承 2019-05-09 0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遗嘱内容要明确处分自己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的归属,形式上要符合该类遗嘱的条件。
    以自书遗嘱为例:遗嘱全文都应该是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由于近年来家用打印设施的增加,人们打印更方便了,但是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全文书写。
    文件的名称最好明确为“遗嘱”,当然,如果名字为其它,但内容明显为遗嘱的,也可以认定为遗嘱。特别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尾部必须由立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签名不是加盖私章或按手印,注明年月日是非常重要的,经常有忽视这个细节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
    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 财产遗嘱公证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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