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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6月(创维活动期间)花6700元购得创维42L16HR液晶电视机一台。当时因新房装修,同年8月底由维修部人员拆包装机使用。2009年8月底,电视机便出现了黑屏。于是报修,到2009年9月18日才修复使用。修复后,使用两年多,于2012年6月9日再次出现了黑屏。拨打报修电话后,维修员根据机器出现的故障情况,在未拆机检查的情况下便断定:背光板烧了,要价450元。我不同意。 后来,厂商再三打电话哄骗我,说我电视机已超保修期,并通过多次降价利诱,由450元降到350元,再降到280元,最后说200元给我修好,但我一直没有答应。因为,我认为:我所购买的电视机仍在三包范围内,不应该产生维修费用。

一、创维保修不履行三包责任和义务

1.第一次黑屏,创维本该给我更换新的背光板,而给我更换的却是修理过的背光板。(从拆下的背光板上可以看出四个深蓝色电容,有明显的手工焊痕迹)维修记录内容是:“09.09.18维修数字板”

2.从第一次黑屏修复使用的日期2009年9月18日算起至第二次黑屏日期2012年6月9日,是2年8个月零20天,不足三年,还在保修期内,不应该产生维修费用。(有维修记录为证)

二、创维产品以次充好

1.从安装使用,遥控板一直按键不灵,找商家换,他们说:小毛病修修就好了,但维修后仍然按键不灵,一直将就使用至今。

2.从机器外观看,显示屏液晶板跟机壳之间,存在明显分布不均的间隙,下部尤为显著(有照片为证)。轻轻按压显示屏左右两边,便会陷出3mm左右的缝隙,并有明显的松动感。第一次因黑屏维修拆机,我便发现:机器内部贴有一圈黄色胶带(当时并没有在意),并且粘贴得很厚很粗糙。现在出现第二次黑屏,才感觉到那层黄色胶带贴得有些蹊跷,估计是用来固定液晶屏的。这样粗劣的制作工艺,不应该属于一个大品牌企业所为。

3.同一故障,反复出现,这纯属质量问题。(两次黑屏)种种迹象,不由人疑窦丛生:我所购买的机器一定不是正品,要么是贴牌机,要么是翻新机。

三、投诉要求

鉴于以上情况,我要求厂家:

1.认真履行三包责任和义务

2.无条件给我的电视机做一次详细体检,并更换新的背光板、维修好机器(包括外观),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相同的故障。

作为客户,多次向维修部联系,无果,特向你们求助,请你们为我指点迷津。多谢了!

请问,根据我上面的情况,要求厂商免费更换背光板是否合理?我不同意。还在保修期内,不应该产生维修费用。是否合理?

房产纠纷 2019-05-11 1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 消费者遇到不保修问题进行维权的同时要厘清“保修"和“包修”的区别,以便于更好地维权:人们在购物时,时常会遇到商家“包修”或“保修”的承诺,可是由于很多人不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时常会产生误解,进而造成消费纠纷。“包修”是一个法定概念,指的是“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商品的免费维修有效期限。
    国家鼓励企业作出高于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承诺,延长其商品“包修”期。三包商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履行法定义务,提供免费维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而“保修”则是企业自身对消费者的承诺,指的是“三包”商品除去包修期以后的保修期限,经营者在该期限内提供维修通常要收取零件成本费即材料费。
  • 您好,对于这样的问题,您首先最好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其次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问题的方式来进行投诉或者向主管该微点的部门进行投诉,再次,如果以上问题解决不了,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对方商品质量有瑕疵,您可以在7天内要求退货,在15天内可以要求退货,如果对方有欺诈等行为,您也可以主张10倍赔偿。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的主张确定。受害人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只要被起诉,不论其是不是产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费者取得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被起诉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最近”规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
    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造成损害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有时候也可能是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最终”地要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承担。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的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3、原、辅材料提供者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有时候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原、辅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候,按照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缺陷的发生之人的规则,还是要由最终造成产品的缺陷的人承担责任。因此,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生产者用该材料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原、辅材料的提供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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