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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国企下属分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底到期。前日领导找我谈,说:没有完成营销任务不再续签,我认可。但还要求我写一份“辞职报告”,因为说这是总公司要求的必备手续,不然不能办理社保交接,因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盖章权在总公司。我觉得不妥而拒绝,他又说:你写几个字也行,“因各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他说:这只是为应付总公司要求,不与外界发生关系,绝不会影响我的任何利益。当时切不开面子就写了并签了字,当时有其他员工在场。但经咨询社保局之后才知道这会影响我的失业金的审核领取,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解除或终止原因一栏如果出现“个人原因...”,将失去领取资格.我第2天去找相关领导,他说已经给公司发出去了,总公司盖章后发回来,去社保局能通过就通过,不能通过也没办法的. 这可怎么办啊?恳请律师先生给予指导,谢谢!因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盖章权在总公司。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解除或终止原因一栏如果出现“个人原因...”,这可怎么办啊?

合同纠纷 2019-05-28 0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的,员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只要你还没签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话,就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 1、员工虽然未续签合同,但与单位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仍应为其缴纳社保费;
    2、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3、如合同到期不续签,则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在任何时候辞退员工都是要付补偿金的,如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关系,则公司可不付经济补偿金。
    4、可以在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要求与员工续签,如不续签,则可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关系。
  • 劳动者解除合同:
    1、劳动者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论原因是否被单位接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2、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而导致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当然,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上面提到的四种不用经济补偿的情况,是要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而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只要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并不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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