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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患者于2012年11月6日因突发脑梗塞入院,入住神经科,入院时能自行行走,右手和右脚略感无力,口齿有些不清!住院12天后因患者四天没有大便,有便秘现象,于11月18日配服“乳果糖口服液”,第二天就上吐下泻,20日继续腹泻和呕吐的症状,并感到腹胀明显,有轻压痛,胃肠隐血为阳性(2+),并附以X线摄片,发现胸腔、腹腔积液,医院以急性胃肠道感染处理。胸腹腔积液认为是炎症渗出或低蛋白血症引起的。给予胃肠减压处理。

11月25日X线摄片提示部分肠腔积气较多,少许肠腔见气液平面,考虑不全性肠梗阻,继续给予禁食,胃肠减压,并进行灌肠处理。11月28日病人全身浮肿,特请肠胃科主任来会诊,立即要求手术治疗,在术手的报告中因为肠坏死切除了大面积的小肠,只剩1米多点,并在术中所见确诊为肠系膜血管栓塞。但也说明这个坏死是没有办法的,因为这个不能过早手术,如果过早手术,术后会再次出现血管栓塞及肠坏死。

术后至12月5日并没有使用抗凝治疗,因为考虑活动性出血可能,12月6日CT诊断肠壁改变,有水肿出现,请血管外科会诊使用了一次抗凝治疗后没有继续使用。之后病人病情一直没有好转,于12月8日进食后第二天就出现大面积便血后又给予禁食。后又肺部感染,手脚浮肿。直至24日才强烈要求我们家属转院至苏大附二院进行血管造影,但是转至苏大附二院后,被告知病情已经危重之极,根本不能做血管造影。于当天回二院入住ICU,后多脏器衰竭,于12月30日死亡!想询问专家:

1、对于脑梗塞患者,因为血浓度高,流动慢,导致肠胃蠕动缓慢,四天没有大便,就给予泄药是否合理?吃完这个“乳果糖口服液”后第二天开始就上吐下泻以至造成了下面一系列的问题,是否有相当有关系?如果没有,是否太巧合??

2、对于出现症状后医院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在11月19日至11月28日抢刀处理是否时间上拖延过长,以至于小肠大面积坏死?是否出现误诊?

3、在术后确诊为肠系膜血管栓塞后,就给予了一次抗凝治疗是否合理?对于医方所说的不能过早手术治疗,过早手术会再次出现血管栓塞及肠坏死是否有理?

4、如果术后又形成了血栓是否回天无力,不能救治了?肠系膜血管栓塞早期症状不典型,早期诊断相对困难,医院没有检查出来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

5、如果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是不是不能得到赔偿了?是否有相当有关系?是否出现误诊?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是不是不能得到赔偿了?

医疗纠纷 2019-05-26 17: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医院误诊导致延误治疗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近亲属可获赔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具体原则如下:
    1、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对此的理解应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死者近亲属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6倍。但如果是医疗事故部分责任,则还将打相应的“折扣”。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废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的理解应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一级),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患者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3倍。但如果是医疗事故部分责任,则还将打相应的“折扣”。如果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十级),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
    0.3 倍。而如果是部分责任,“折扣”一打,所剩已廖廖无几。
    3、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构不成残疾,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就不可能获得。
    4、以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年平均生活费,又称为人均消费性支出。
  •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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