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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江苏一家公司打工,2010年7月份和公司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2011年8月份离开了公司,2012年1月份又回到了公司,老板名下有多个企业,2012年1月份回到老板的另一个公司,但没有签合同,直到2013年2月,原来公司的行政部拿了份合同给我(我现在公司没有行政部),第二次回到公司的时候,老板和我的主管说商量一下我的工资,后来主管说,先发基本工资,其余的以奖金形式支付,但是口头说的,没有书面形式,但主管的工作本上有记载,至今,已经有一年了,没有达到当初主管说的工资,还有,第二次回到公司的保险是从2012年5月份开始交的,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行政部拿给我的合同是一份续签合同,时间是从2012年7月份开始的,工资报酬,第一次合同上有写明,但第二份合同,却没有明确的数字,只写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但公司名称却是我现在的公司,请问,我该怎样拿到我理想中的工资(我问主管,我到底能拿多少,主管至今不给我答复,却让我先签合同,说已经跟老板谈了加工资的事),2013年的工资老板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没有工资条,还有,这份合我是否要签,该怎样签订,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障我的权利,请教教我怎么办?多谢!工资报酬,只写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我该怎样拿到我理想中的工资(我问主管,主管至今不给我答复

劳动纠纷 2019-05-20 06: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员工工资应该由责任方进行支付,单位是不需要支付或者需要补齐员工获得误工费的差额。因为在民事赔偿中包含了误工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能不能按工伤赔偿要看单位是否认可,单位不认同是工伤的,可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就可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
    赔多少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鉴定后达到等级的按照相应等级的赔偿标准计算。
    公司给买社保了就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没有买社保的,那所有的赔偿都由公司承担。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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