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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有这样一案件:我朋友和几个老乡在酒吧喝酒,喝的差不多了,一个老乡看酒吧一个看场子的小弟不顺眼,踢了他一脚,结果人家一下子过来二十几个打他们四个,混战之中我朋友挨打挨急眼了,拿啤酒瓶捅了两个,后来被抓,目前以寻衅滋事被拘,已经20天了,对方两人一星期前已经出院,医药费共计9000多块钱,现在他们想私了,索要赔款13万,又迟迟不做伤情鉴定,从我们观察来看应该不构成重伤,只是伤口缝了几十针。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们同意私了,我朋友还要负法律责任吗?会如何量刑?谢谢!有这样一案件:后来被抓,目前以寻衅滋事被拘,又迟迟不做伤情鉴定,我朋友还要负法律责任吗?会如何量刑?

刑事辩护 2019-03-06 0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据你所述的情况看,由受害人出面,主动向公安机关表示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并请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达成私了。
  • 我国法律中没有酒后滋事的规定,如果在酒后有拦截追逐或斗殴行为的应该是寻衅滋事,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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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一般是基于目无法纪、藐视社会公德之原因,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显示威风、肆意发泄低级、不满情绪而“无事生非”,其犯罪故意往往产生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没有事先的准备和明确固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或殴打的对象一般很随机。
    其在人数上也没有限制,往往表现为一人或随意纠集几人,无端滋事或小题大做,侵害或殴打与己方毫无纠葛之人,事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且其在人员纠集、工具选择、殴打对象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临场随意发挥的不特定性特点,对殴斗时间、地点、方式亦无确定,更不可能事先通知对方,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则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如果寻衅滋事后行为人召集其他多人聚集,对特定个人或多人进行殴打,则应视为此时的寻衅滋事行为已具有聚众斗殴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

  • 1、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如何定罪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在共同参与滋事且无法查明重伤、死亡结果系何人所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在司法实践中对造成重伤的,多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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