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2011年9月14日发生工伤,2012年6月与公司解除合同,2012年9月公司才给我去认定工伤,2012年12月31日伤残结论才出来伤残七级。2013年4月公司认为我不懂相关法律为了少给钱,既然无耻的骗我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2012年12月31日伤残结论日期为准不是以2012年6月与公司解除合同日期为准,因为我是1982年8月22日出生,要是以2012年12月31日为准我就30周岁只能拿16个月补助金,但我现在才知道法律上规定是以解除合同日期为准应该是20个月补助金,而且单位给我的补助金月平均是按南京市2010年平均工资3787元算给我的,并且叫我写了个收条给他并在后面加上工伤关系终止。而且还有工伤保险基金给我的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我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每月要少800多元,我到社保那边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单位少报了实际月工资给我是按南京最低标准缴纳工伤保险,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虽然河南山东等地方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要求单位补足差额但江苏条例规定好像没有。这样的单位真无耻我现在想跟单位打官司,请问律师我打这场官司胜算能有多大.谢谢而且还有工伤保险基金给我的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我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每月要少800多元,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虽然河南山东等地方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要求单位补足差额但江苏条例规定好像没有。请问律师我打这
保险纠纷
2019-01-1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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