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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栋房子,住着几个小姐,有一次本地扫黄,在我出租房里把她们抓了,她们只是在出租房子里租住,并没有在我出租房里卖淫,但当地警方来扫黄,撞烂我的房子把她们抓走的,当时我没有在家里,后来她们被放出来的时候跟我说了,是当时在警局里面她们被打了,被逼着她们承认卖淫,逼她们供出我是老板才肯放人。后来我托了朋友(警察朋友)帮我查了一下,说我的案件在公安网里面立了案,案件是这样写的:说当时在我的出租屋里抓了几个涉嫌卖淫的女人。并且没有写到我被供是老板,这样的情况,我算不算在逃?我有一栋房子,并没有在我出租房里卖淫,是当时在警局里面她们被打了,算不算在逃?

综合法律 2019-05-09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由于本罪主管是哪个表现为直接故意,因此,只要加入了这个犯罪组织,就认为是犯罪,如果不知情,就要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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