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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下了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前段时间已经被拘留了37天,但现在人又被逮捕了,然后他欠款的本金是5万多不到1000,利息是2万多滞纳金5800多,现在已经把本金还清了,我想问下下来检察院或法院会怎么判刑?判多长时间,利息现在暂时没有钱还,法院会怎么判,现在本金已经还清了我有个朋友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下了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我想问下下来检察院或法院会怎么判刑?

刑事辩护 2019-02-14 14: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诈骗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到公安部门报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如果不是复杂疑难的,或者共同犯罪如数较多的,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从逮捕到起诉最长3个月左右。其中公安机关两个月,检察院一个月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
    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amp;lt;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mp;》(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
    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实施三次以上诈骗犯罪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可减少基准刑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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