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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是弟弟朋友的爱人,2013年4月,我在他店里打工,9月份她还贷急用和我借五万元,说用一个月,因为当时我房子要动迁,我要买房子,知道我有钱,我也不好说不借,而且说好一个月就借给她了,当时她给我个欠条,写的月利3分,我还说什么利不利的,还我就好,过了一个星期,她老公又借2万,也说下月归还,没写利息,至今快两年了,她变卖财产跑了,找她老公,说是2012年就离婚了,我该怎么办?起诉法院不受理,说是人跑了,无法送达。过了一个星期,她变卖财产跑了,我该怎么办?起诉法院不受理,说是人跑了,无法送达。

离婚 2019-05-24 0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婚姻期间的获得的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为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你为看病所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
  • 注意:
    1、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2、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相关个人信息必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变更;户口簿第一页要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在后每一页都要有发证机关的印章和办证民警印章,对印章不符合要求的户口簿,当事人应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换或补章。
    对户口簿上有添加和涂改的地方,必须有公安机关的校对章。
  • 您好,以下答案有涉及到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其余情况,建议补充。
    欢迎采纳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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