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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4年,把承包地转让给同村农户柳某耕种,转让费1万元,只有一份协议在柳某那里,没通过村委会,在2013年村委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家的承包经营权转到柳某名下,请问只有一份协议,柳某算侵权吗?村委会这么做是否侵权?请问我的地还能要回来吗?

合同纠纷 2018-12-31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
    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解释同时规定,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 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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