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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户名是她老人家名字,想要变更房产证名字,朋友说需要继承权公证,请问需要怎么办理手续?

继承 2018-07-18 1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改名需要申请人符合姓名变更的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下面,关于姓名变更的知识内容。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所需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 凡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首先应弄清楚继承和继承权的含义、特征以及继承的形式、范围等问题,这对以后处理有关继承问题有所帮助。

    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赋予继承人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有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现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它包括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没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就不发生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

    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进行的继承。我国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申办继承权公证有很多好处,它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购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助作用。


    三、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四、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查明如下几个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


    (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七)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


    (八)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

  •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若想在房产证上增加夫或妻的名字或在夫妻之间变更共有人,是不用缴纳契税的,但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变更申请(原件);


    3、结婚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办理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


    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指向同一房屋。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它可以是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也可以是几间、几套或几栋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这些房屋不是分别属于多个所有权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为各个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共有是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两个以上的共有;公有是从房屋的所有制性质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共有与房屋公有可能呈现出一种交*关系;当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当公有房屋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时,则该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权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约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权利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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