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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数额巨大,把自己所有财产抵押给同一债权人,这种抵押合同有效吗

债权债务 2019-02-14 16: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质押合同、抵押合同自物权法生效后,除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抵押合同变更
    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抵押合同的终止
    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②抵押合同被解除;
    ③债权人免除债务;
    ④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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