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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孙崇云招的上门女婿,我从小残疾,才把孙崇云招上门供养一家老小。他们家从1992年和老人吵架后搬走,搬走后一直到2011年母亲去世期间一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我把母亲都安葬好了,他们才回来。我父亲要把两间老屋要赠予我姐夫孙崇云,我在这二十年当中供养了老人并且母亲去世也安排了母亲的后事,房产证现在还是父亲的名字。在2012年经村委会调解,让孙崇云给墓地费,他一直没履行调解。又在2014年村委会再次调解,调解不成功,他只承认给三万,我不同意。2011年回家后,跟父亲一起住在老屋里面,这3年他照管了父亲。在2012年6月1号,私下把老屋赠予给他,我不知晓。在2014年,他未经我同意要拆建老屋,被我挡下。在2014年8月24号到法院将我是起诉,起诉原因是告我侵权,不让他拆建老屋。请问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

调解 2019-01-09 1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
    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
    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 赡养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无期限的。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自愿做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单方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放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这表明,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  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
      更何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父母还在世的时候,放弃继承权是不可能做到的。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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