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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到26日,我在工厂宿舍手机被工友盗用使用微信 支付宝,共转走银行卡里的5200元,28日去银行取钱发现了,银行说是快捷支付的,马上就去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给我简单的录了口供也没看我手机,就叫我回去等消息,当天晚上8点我打了微信客服,和支付宝客服电话,他们提供了收钱方微信名称和支付宝号码,证据都指向了一个工友,但是他在我报案的那天早上就辞职回湖南老家了,当晚9点左右我就去派出所重新录了口供,警察叫我回去等消息,到11月5号派出所还没打电话过来我就去派出所要立案通知书,结果还是等消息,立案通知书和不立案通知书都不给我,我该怎么办?到11月5号派出所还没打电话过来我就去派出所要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和不立案通知书都不给我,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1-21 1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侵权损害赔偿一定要的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根据上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一定要有损失,但是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有损失,因为“赔偿”就是“赔偿损失”,所以,侵权损害赔偿一定要有损失,否则也就不存在赔偿。
  • 可以在任何一个公安机关报案,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报案的公安机关不是管辖机关,该公安机关会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的,如果报案机关是管辖机关会直接侦查的。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 网上报警的方法:登录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找到你所在的省份城市,填写相关资料即可报警。
    网络警察所在的部门一般叫做网络监察支队或大队,他们一般受理以下报案及负责侦查以下违法犯罪案件:
    1、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的刑事、治安案件。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影响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3、黑客非法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的。
    4、利用互联网制作、发布、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

    5、举报有害手机短信息。
    6、举报黑网吧或违规经营的网吧。
    7、举报非法网站。
    8、计算机系统救援。
    9、其他重大网络案件或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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