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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车主购买了一台挖机,签了买卖合同,买了3个月后,挖机厂家的人来找到我们的挖机,要拖走,说车主是分期还款,已经2个月没有还款,我们之前并不知情。我们就说挖机是我们买来的,你要拖回,你没权利拖,是厂家和车主的事,如果要拖走,就打官司,法律判给谁,我们就同意。后来,厂家就走了。过了大半年,厂家就来了一车人的深更半夜就悄悄的偷挖机,找的套牌拖车把挖机在工地上就在半夜被他们偷走了,请问,工地是否有责任赔偿? 厂家是否能还回我们的挖机?? 我们是否能找工地看管不当造成挖机丢失让他们赔偿|?(之前我们再三强调过工地上必须看好我们的挖机,若玻璃被砸,机器被偷,你们必须赔偿) 现在我们去厂家找到了我们的挖机,他们不还。我们还能要回挖机吗?还能找到工地上让他们赔偿吗?我们之前并不知情。是否有责任赔偿?是否能找工地看管不当造成挖机丢失让他们赔偿|?我们还能要回挖机吗?还能找到工地上让他们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19-05-15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只有符合侵权损害行为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其构成要件有四: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
  •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因此,一般涉及违约和侵权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要稳定一些。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即债权(相对权)的损害,违反了约定义务,而且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绝对权)的损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受害者既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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