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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家装修签了一份全包合同,合同甲乙方签错位了,但是实际合同已经履行了,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当时签合同时业务员说阳台洗水池是包含在全包内的,当时签合同的时候,由于比较信任业务员信任装修公司,也没仔细看就签了,现在装修快结束了,现在又说合同没写不给装修安装,现在衔接当时签合同的业务员现在是承认的,现在这家装修公司,把问题都推到业务员身上。业务员承担不起费用。我当时签合同时候,是冲着装修公司签的,业务员说的话,都是代表装修公司的。签合同说有的东西。现在又说没有了。是不是属于欺骗消费者,我想咨询一下。我如果起诉装修公司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上诉的内容对我有哪些利弊;我可以起诉他欺骗消费者么?(合同上盖有红章,有微信截图证明业务员承认,合同上委托人是业务员)现在又说合同没写不给装修安装,是不是属于欺骗消费者,我可以起诉他欺骗消费者么?

消费者维权 2019-04-20 0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 可以首先选择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如下解决途径: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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