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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重庆的好朋友朋友想结婚了,但不知道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重庆结婚登记预约是怎么样的?

离婚 2018-07-18 1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交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结婚登记前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但根据法律规定,婚检是要处于自愿的,不参加婚检也是可以顺利拿到结婚证的。


    3、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 一、结婚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二、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三、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费用每对人民币9元。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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