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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2019-03-17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到判刑经过的步骤: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6.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人有以下责任:
    1.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一)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在机动车辆被他人盗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盗窃驾驶意味着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中断了车辆合法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车辆运行的支配,也切断了车辆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使肇事行为单纯成为盗窃驾驶者支配车辆运行的结果,因此,应由盗窃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在车辆被抢劫、抢夺驾驶情形下,也应由抢劫、抢夺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被抢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学说和判例不尽相同,如在日本,“在保有者对机动车之管理有过失或瑕疵时,学说理论在总体上表现出肯定保有者之运行供用者责任的倾向”。  
    (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受雇人在受所有人雇佣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受雇人在受雇期间非因实施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形较为复杂。借鉴国外的“外形判断”理论,原则上仍然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追偿。这样理解,符合加重车辆所有人责任、加大对受害人保护力度的基本理念。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指: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  
    (三)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标准  所谓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比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受雇人为擅自私用驾驶而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场合,日本判例肯定保有者负有运行供用者责任的情形较为普遍,其理由是所谓雇佣者与受雇人之间的外形‘理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职员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私用驾驶,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这种情形下,日本判例一般认为,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擅自机动车供运行之用时,保有者将不负运行供用者责任”。我国学者认为,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除主观恶意外,其客观表现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我们认为,受雇人以外第三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四)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该种情形中,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当然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依据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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