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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面积超占,拆除重建可保持原有超占面积吗?

拆迁补偿 2023-02-06 0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第一,超占的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予拆除。 之前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相对宽松,很多农民在建房的过程中,会有超占多占的情况。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的规定是要进行拆除或者不予确权的。
    但是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本着维护农民住房利益的出发点,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拆除。国家会给予一个明确的范围,超出的面积在这个范围内的,是可以确权,暂时不予拆除,但是会在确权证书上注明。
    以后涉及到房屋规划,会予以拆除。涉及到征地拆迁时,只能以未登记的土地进行处理,无法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第二,超占的面积超过合理范围的,予以拆除。 一些农民的房屋严重大面积超标,因此而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的阻碍其他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重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的,这种情况下不能确权,必须予以拆除。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 一般原则是以证载面积和权籍调查面积相结合的方式。不过各地补偿规则差别较大,不好一概而论。
    首先,证载面积是你经批准并合法取得的建面,这部分面积合理合法,是权属人经登记确认的不动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按照面积补偿,证上面积是板上钉钉的。
    其次,农村自建房超盖超建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面积既未经批准又未完成确权登记,属村民擅自建设行为,因此该部分面积不受法律保护,拆迁时要么不计入赔偿面积要么以成本价计算。
    但考虑农村的确权登记工作多是近几年完成的,估计以不动产证为准的可能性略大一些。
    最后,赔偿具体规则以自然村周边先例作为参考更有意义,以上分析只是诸多情况的一种,但不动产证之上的面积是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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