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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因前夫外遇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孩子归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前夫有固定工作,这个金额不超过当时他收入的30%,而且除了孩子的抚养费其他我都没要,他想赶快离婚所以当时对这个金额他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前夫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想少付抚养费,据我所知,在离婚以后,他单位工资收入不及原来也是实情,而他又贷款买了房,还贷款投资了餐饮及建筑生意,他每月要付很多的利息(他的说法),所以这很多原因造成他资金紧张,他就想少付抚养费,我能起诉他按协议支付吗?根据他现在的情况,如果我起诉,而他有证据(比如他们单位财务部门的工资证明)证明他工资收入降低,而我没有证据证明他其他生意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不会判决降低孩子的抚养费?还有如果法院判决后他拒不履行,能从他的每月工资中扣除这样强制执行吗?或者是能起诉他一次性付清吗?前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前夫有固定工作,他就想少付抚养费,法院会不会判决降低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 2019-06-10 14: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你好!孩子抚养权,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抚养会根据最有于孩子成长原则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抚养权是归女方。 你们可以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有证据证明你丈夫出轨的,你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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