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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另一辆车上人员以做伤残鉴定为十级,但现在保险公司除非医保药费不赔外、还伤残鉴定费不出,后期60天营养费不出,请问这些费用是应该由我全责方出吗?但现在保险公司除非医保药费不赔外、还伤残鉴定费不出,请问这些费用是应该由我全责方出吗?

保险纠纷 2019-02-01 10: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交强险赔偿,但商业险不赔偿。 法律依据 交强险赔偿范围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费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商业三责险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 在确定全责以后,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然后按照损失额赔偿,一般赔偿是在交强险范围的,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商险的赔付,依合同约定。
      全责的意思就是指交通事故是由于其中一方的违章行为引起的,应该由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对事故不负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负事故全责的一方要赔偿另一方。
      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需要了解的保险报销流程:
    1.报案。事故发生后,要在48小时之内报案,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话,应该立即拨打120,抢救生命。

    2.查勘。报案后,车主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会派人去现场进行查看,确定是否是保险公司的范围。

    3.定损。一般情况下,如果车辆受损不严重的话,保险公司勘察人员在现场就可以直接进行定损,客户也可以直接把车开到修理厂去了。
    但是如果车辆受损的程度比较大的话,是要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的。

    4.递交索赔资料。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车险事故处理结案之后的十天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必要的事故单据。

    5.获取理赔。在提交完资料之后,通过保险公司的要求,其会给予理赔。
  • 大多数车主都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今后有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但实际很多情况下,对于有些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的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对于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中有些事故,可以由车主购买其他保险(附加险),就可由保险公司赔付。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3、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二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没有驾驶证;  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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