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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因老婆不孕,后经熟人介绍抱养一小孩。当时给了一万二千八营养费作为补偿,小孩才抱养几天,未办理领养手续,现在孩子生母反悔又问我要钱怎么办?

离婚 2019-01-07 16: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私自领养小孩,需要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再上户口。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 您好! 你朋友如依法定程序收养了这个小孩,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你朋友)与被收养人(小孩)之间就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形下,你的朋友如擅自将小孩送福利院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遗弃罪. 如未依法收养,收养关系未成立,则你朋友与小孩之间形成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而这种抚养关系不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原有的人身关系不因抚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你朋友应对其行为负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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