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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认识一个男的大概三十左右未婚,他是我父母认识的一个生意伙伴现在不是生意伙伴了他从我上小学二三年级就认识我现在长大了早就不怎么联系但是他去年住在我家附近。我那时在住宿突然有一天有个人加我qq我不知道是谁,后来聊的过程中说自己是个12岁小男孩,又聊到说自己会中医我没有在意然后又发黄色视频给我说自己不敢看非要我看我当时就不在理会,他却多次骚扰。开始我不知道qq号是他偶然才得知,之后他来我家找我弟弟,因为他和我弟关系还不错。随便找我说自己会中医看你面色不好我可以给你免费治之类的。当时我也认识他很久也没放在心上。后来有一次他说我弟让我们去找他我就信了以为有什么事结果他想强奸我,未遂后我不敢告诉别人他一直骚扰我。他还经常聊骚附近的小女孩。还加我的朋友继续用自己是十几岁的孩子之类的手段。他有次看到我还打招呼我该怎么办我以前认识一个男的大概三十左右未婚,因为他和我弟关系还不错。他有次看到我还打招呼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5-17 0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骚扰不是我国《刑法》的独立罪名,但可以依据妇女保护法,向公安机关求助,对骚扰实施者进行治安处罚。。
    骚扰达到严重程度,可能涉嫌诽谤罪、侮辱罪等,较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强奸未遂,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
    受害人要求赔偿,法律不会支持的。
    当然,如果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法律上也是不干涉的。
    具体数额当然也没有规定了,赔多少要看双方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为人的骚扰行为严重侵犯个人的自由。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精神失。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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