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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我购买的联通3G的苹果手机,绑定一个月费用186元的电话号码。今天12月15日我因为生意需要给朋友发短信,内容是我的银行卡号和姓名,需要打款,后来发现当下是下午发送的所有短信对方都没有收到,给联通打电话,联通说我因为发送的短信内容含有敏感词,短信功能被锁了。 敏感词内容为:凡客、淘宝等等。  我并没有发送过含有以上词汇的短信。 因为联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锁我的短信导致对方没有及时给我汇款,我也就没有及时发货,第二天又是周日,导致了我上万元的财产损失。我打10010与联通沟通,被工作人员挂断电话一次。 15日-23日之间催促了5、6次,联通只给我回复了2通电话,钧没有处理意见,只强调这是联通系统的问题。   我想知道改如何维权。  正常情况这个号码我应该使用两年,每年缴纳186元的电话费,现在出现这种情况我能不能不用了,会有什么影响。  我并没有发送过含有以上词汇的短信。我想知道改如何维权。会有什么影响。

肖像权 2019-05-18 1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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