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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狗狗一星期就死了………这样情况能否维权?

你好,我在宠物店买狗狗时,宠物店当时说搞活动充值3000就送给我一只的 你好,我在宠物店买狗狗时,宠物店当时说搞活动充值3000就送给我一只的,3000可以任意消费,当时验了没细小,然后签了个协议,保细小那些3天,当时觉得时间有点短,没什么经验也没有说什么,但回家后第三天开始拉肚子,一开始不怎么严重没意识到,后来情况越来越差,隔了一天还不行就给他打电话,带过去他说是肠炎,开了药,当天晚上感觉情况很不好了,第二天一早带去医院查出是细小,当天就死了……宠物店老板不肯赔,他说是我饲养的问题,他没有责任,但我都是严格按他说的做的!我说再买一只各承担一半也不肯,并且买也是不能使用充值剩下的费用,要再出钱,3000买完宠物用品还剩下1900,也不肯退,说退就要减去狗狗的钱,那就只有2.3百块了……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维权吗?要怎么做呢?买的狗狗一星期就死了………这样情况能否维权?开了药,他没有责任,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维权吗?

劳动纠纷 2019-05-23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就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了但是没有办法进行防范。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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