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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手机在同一秒钟出现多个GPRS上网收费项目,金额都不一致是否合理?2.联通公司说我的本机电话有500元GPRS封顶的业务,我已近欠费2300多元不停机还继续累积欠费直到欠费3600多元才停机,期间一致查询不到欠费信息,也没有任何的短信提醒,是否符合国家工信部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3.联通官网上明明显示手机1310828020的信用额度是138元,为何欠费3600才停机?这个信用额度指的是什么?请联通公司给予我们明确的解释。4.GPRS没有开通任何套餐的情况下上网费用按1兆10.28收取,不满一兆按一兆收取,可有任何的法律依据。5.在申请撞击业务时给出具的装机合同上没有任何显示,后期手机也没有任何短提醒的情况下,直接绑定手机有上网就按10.28收取,联通公司是否存在消费欺诈?6.两份都是联通公司自己提供话费清单前后却不一致,是什么原因?7..我们现在已不在使用联通公司的服务,要求他们解出合同,并退还我方预交的多余话费。是否符合国家工信部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这个信用额度指的是什么?是否存在消费欺诈?

综合法律 2019-05-23 0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消费欺诈是指消费者利用经营者的经营欠缺(但未达到一定程度)或者不存在经营欠缺的前提下,通过或不通过诉讼,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
    1.认定消费欺诈的关键在于界定经营欺诈
    经营欺诈主要表现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做引人误解的说明或展示等情形。并且如果经营者只是存在经营欠缺的问题,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被认为于法无据,且应根据经营者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消费欺诈与知假买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及限定在食品领域的十倍赔偿金请求权,能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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