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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块地,原先是我奶奶的,后来去世之后分给了我家和大伯家。现在这块地要被拿去给林业局扩宽马路。因为两家在地的划分上有分歧,需要村委会重新测量划分过,以便于两家赔偿款的划分。但是村委会还没有帮我们划分好土地的情况下,我们两家都还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林业局就来施工了。因此我妈妈和我继父连续去了两天要说法,但是村委会一直没有来人帮我们量地,第二天的时候村委会还是没有来人,于是我妈妈和继父要求施工队停止施工,可能双方出现了冲突,我继父将施工队的挖掘机的玻璃砸坏了。事后警察来了,以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为由把我妈和继父带到了看守所拘留十五天。

我想知道,第一,村委会在这件事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是他们的不作为,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并且在未经双方家庭的同意下允许林业局施工,那我是否可以起诉村委会。

第二,等我妈妈和继父从看守所出来之后,我们应该怎样做?积极要求协商调解,把挖掘机的玻璃修好。还是他们要被判刑?

刑事辩护 2019-01-04 1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  损害赔偿私下协商的,是否还需要分担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事实上,协商处理事故赔偿的,成败取决于各方的自由意志,这样,是否需要分担责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对赔偿数额的决定没有太大影响的,则可以不予具体明确;如果各方对赔偿的数额有一定争议的,那么事故责任的明确也需会起到决定的作用。
  • 故意破坏公私只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可以立案: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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