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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今年3月买了一个手机,是诺基亚3250,官方已经停产1年,正规商店买不到,于是在网上找到了一个有存货的卖家,据卖家说他是压货的机器,保证全国联保,有实体店,去实体店买完之后,可以去客服验机,只要客服给开证明说不是正品新手机,就给退货。

我买了之后,过了一个月左右,导航键不好用了,我去诺基亚客服维修,维修人员拆开机器以后,说我的机器已经维修过了,是私自维修的,不能给保修,还给我看了一下,确实有焊接过的痕迹。

我对客服人员说那您给我开个证明,证明我这个维修过,不给保修,客服说不能给开证明,没有这种证明。

我也咨询了相关人员,说客服应该有开这种证明的义务,但是客服人员就是不给我开证明,也没给我任何理由。

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没有客服的证明,卖家肯定不会给我退换。即使开了证明,卖家如果一口咬定他们没修过,是我私自修的,这样也说不清楚。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希望您尽快给我回复,谢谢您我买了之后,过了一个月左右,还给我看了一下,不给保修,我也咨询了相关人员,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9-05-11 2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法第25条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实践中,针对经营者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问题,暂行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对于遇到产品不保修的问题,消费者可以积极采取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权,但是维权的同时首先要明确保修期不同于保质期:
      商家在承诺售后服务时,往往会有“保修期”和“保质期”两种概念,导致部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因不了解情况而在后期维权时困难重重。所以,一定要了解两者的概念和区别。
    保修期,通常是指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可以免费帮助消费者维修,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商家将不再负责或者免费维修;保质期,通常是指产品最大范围的使用期限。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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