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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查账,我但心出问题,我公司是香港人开的,但老板只在香港注册了,大陆没有注册,(公司是做物流专线的,在一家大的物流市场)大陆这边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开始注册的,只在税局里用我的名字注册了(这个是在物流市场的子公司名义下的),现在还没有注销,因为正本在他们手上,还有税局注册的名字与我所在的这家公司名不一样,但地址是一样的。我现在也正在算13年的数,但我害怕的是,我不知道最后算出来会怎么样,因为他们有叫了两个混混在盯着我,这样让我感觉好害怕,所以我想过完年就不来上班了,如果没有提交辞职书的情况下,请问我这样走了,会不会有什么法律上的责任?急回复,谢谢!我不知道最后算出来会怎么样,我想过完年就不来上班了,请问我这样走了,会不会有什么法律上的责任?

劳动纠纷 2019-06-13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合同有要办交接的规定,而员工在离职时又没有交接,这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公司可以起诉你要你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但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多大呢,应赔偿多少钱呢?这要由合同来规定,你们的合同内有这条规定吗?一般都没有.所以起诉的可能就没有了。但是,如果因你没有交接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就要起诉你,要求赔偿损失了.并不是没有交接清楚就一定要造成损失,这要公司拿出证据来的.
  • 公司注销程序: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 劳动者依法辞职,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体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出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到时间就可以离岗,不影响工资结算和办理相关手续,只是没有经济补偿。
    二、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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