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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股权全部出质意味着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2-09 1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一般来说股权出质什么意思
    股权出质意味着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个人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有什么?
    (一)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某某
    受让方:某某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公司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接受。
    2、受让方受让上述股份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修改和完善。
    3、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
    4、转让之前,转让方按其在公司出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转让之后,受让方按其出资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5、本协议一式三份,立约人各执一份,一份报工商机关。
    受让方: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一事,决议如下:
    1、完全同意转让方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方,转让股权的股份分别%。
    2、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
    3、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4、受让方支付股款后,按其出资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本协议一式五份,一份报工商机关,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股东签字: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个人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需要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有关身份信息,并且说明转让股份的具体份额,以及转让股份之后受让着将享有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还需要开股东大会来对股权转让进行商议。
  • 股权出质一般意味着该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法律分析: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投资 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 债权人 ,作为债权的 担保 ,在 债务人 不履行 到期 债务 时, 债权人 有权依法以折价或 拍卖 、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不论是 债务人 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 公司 的股东,不是公司的 股东 ,就不能作为 出质人 。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 则不一定就是 公司 ,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 银行 、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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