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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是报检察院批吗?

刑事辩护 2023-02-09 1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检察院不起诉的,会通知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会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检察院不起诉的话,是需要检察院负责人签字的。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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