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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成精神障碍应该鉴定精神残疾还是人体残疾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2-09 1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殴打他人致精神病,因反应性精神病属于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因此,并不能鉴定为轻伤。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 本身。精神残疾证。就是有。一些。负有主要职责的机构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在你被打伤需要做伤情,鉴定的条件下,这个精神鉴定是不需要再做的。
  • 鉴定应该是伤残鉴定,鉴定轻伤、重伤的。
    残疾人在社会上是相对比较弱势的群体,所以对残疾人的关怀是比较重要的,而残疾人在面对刑事犯罪的时候,由于身体上的原因往往会无力抵抗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的规定,强奸残疾人怎么判刑,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如果是情节比较严重的,可加重、从重处罚。
    法律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
    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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