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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父亲与培育小学校长梁广签了一份合同。

合同内容是租地给学校10年,现已3年多。因为物价上涨现想租金上调或收回土地。合同也明确写有可上调。好象土地是1987年租给培育小学的。

租给学校的土地不是我一个人的。是我堂兄弟一起5个人的。合同上只有我父亲一个人按的手指印。

先主要分歧是学校不愿涨合同内容是租地给学校10年,因为物价上涨现想租金上调或收回土地。合同也明确写有可上调。

劳动纠纷 2019-05-11 2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理论称此现象为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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